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106號
原 告 張淑晶
張義島
被 告 張振盛
陳文淨
張岳森
一、原告與被告張振盛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本件起訴狀未具原告張淑晶、張義島簽名,應於五日內補正
有二人簽名之起訴狀;如有訴訟代理之情形,應併補具委任
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