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司調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司調字第355號

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黃美玲

黃美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黃美玲積欠消費款債務未清償,竟將名下新北市○○區○○段000地號等9筆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登記予黃美琅,為請求黃美琅塗銷於民國94年12月20日經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設定之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爰聲請調解等語。本院將聲請狀繕本寄送相對人戶籍址,均於110年6月3日送達並寄存於轄區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黃美玲未對聲請人之聲請具狀表示意見,黃美琅則具狀表明不願意調解,考量本件聲請內容,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依前揭規定依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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