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交附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字第三一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 蘇文波 訴訟代理人 陳清白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法官陳志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