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1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婚字第一四三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婚姻無效、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撤銷婚姻、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得合併提起,或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依前項規定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者,不得另行起訴,其另行起訴者,法院應以裁定移送於訴訟繫屬中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受移送之法院不得以違背專屬管轄為理由,移送於他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二條第
一、二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乙○○前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對原告甲○○提起離婚之訴,現繫屬於該院審理中(案號:九十三年度婚字第八一八號),此有上開案件起訴狀影本乙紙附卷可憑,現原告對被告另行提起離婚之訴,依上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合併裁判,爰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庭~B法官郭佳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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