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交聲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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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交聲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一七七號
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異議人甲○○即受處分人右列異議人甲○○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雄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高市府交裁字第裁三二-B00000000號),聲明異議。查異議人是否因肇事致人受傷逃逸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以該異議人另案所犯公共危險罪是否成立為斷,而該案另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八三號繫屬中,爰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之規定,於其判決確定以前停止本件聲明異議案件之處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