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交簡字第15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交簡字第15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庭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交簡字第一五九О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一六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除於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四行第一個字「禍」下,補充記載「自後追撞由 黃旗 家騎乘YGH─八九五號重型機車,致黃旗家搭載之 陳梅君 受有腿部挫傷」外,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證據:1、被告甲○○於警詢時之自白。2、證人黃旗家於警詢時之證述。3、酒精濃度測試紀錄單一紙及測試觀察紀錄表一份。4、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份。5、交通事故紀錄表、交通事故現場勘驗圖各一份。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二紙。7、現場照片十四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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