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0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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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О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逕為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並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該被告具保後業已逃匿,經本院拘提未著,又經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亦未有所獲之事實,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拘票、通知書及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查,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本件依前揭法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黃宣撫法官李育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生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