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訴字第一一二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第一條第一項及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市○區○○路四段一0二號六樓之五,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林紀元~B法官林玉心~B法官盧怡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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