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簡字第6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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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沙簡字第6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盛 男 39歲.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偵緝字第19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俊盛幫助犯散布猥褻影像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35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游文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
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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