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呂紹仁
訴訟代理人 盧阿昌
被 告 李英忠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旗簡字第166號給付違約金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11月30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 記 官 郭素蓉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零玖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99年
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
證明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
分配表、由被告簽發票面金額共暨伍拾參萬柒仟伍佰元之本
票4紙(票據號碼NO314973、314974、314975、314971)等
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郭素蓉
法官張俊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