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9年度旗小字第21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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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曜柱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顏義龍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旗小字第214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11月30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 記 官 郭素蓉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92年10
月1日起至民國92年11月4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2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暨約
定條款、交易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報紙
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郭素蓉
法官張俊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