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宜補字第103號
原 告 雙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樹風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民權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71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已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8,113元,應繳裁判費1,99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述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穎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