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補字第115號
原 告 孫川平
被 告 張榮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原告所請求系爭土地坐落屏東縣○○鄉○○○段1之52
0號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40元,此有
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而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為50平方公
尺,則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2,000元(計算式:640×50=32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書記官 鄭靜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