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補字第115號
原   告  孫川平
被   告  張榮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原告所請求系爭土地坐落屏東縣○○鄉○○○段1之52
0號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40元,此有
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而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為50平方公
尺,則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2,000元(計算式:640×50=32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書記官 鄭靜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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