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7年度旗簡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旗簡字第191號
原   告  黃長鑫 即美貼心時尚診所
訴訟代理人  黃惠雪
被   告  邱俊毓
       邱竣銘
       邱運財
       邱黃福梅
      林 邱菊香
       湛增豐
       湛坤
       湛坤塘
       湛子萱
       詹糧瑛詹諭昕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上午十一時十
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書記官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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