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旗簡字第191號
原 告 黃長鑫 即美貼心時尚診所
訴訟代理人 黃惠雪
被 告 邱俊毓
邱竣銘
邱運財
邱黃福梅
林 邱菊香
湛增豐
湛坤 源
湛坤塘
湛子萱
詹糧瑛 即 詹諭昕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上午十一時十
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書記官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