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8年度虎簡調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虎簡調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淑華 、相對人 黃秋芬 、相對人 王源榮 間請
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王淑華對聲請人負有債務,經
聲請人多次催理無果,迄今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206,521元
及其利息未清償,有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5689號債權憑證
為證。經調閱相對人王淑華之相關資料後,聲請人查得訴外
人即被繼承人 王連財 留有雲林縣○○鎮○○段000000000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惟相對人王淑華未為拋棄繼承
之意思表示,其因積欠聲請人上開債務未清償,恐繼承被繼
承人王連財之遺產後遭聲請人追索,乃將系爭不動產無償或
有償登記予相對人黃秋芬名下。故聲請人依民法第244條規
定,請求相對人黃秋芬應將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7年4月12
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取得之所有權登記予以塗銷,並將系爭
不動產變更登記為相對人王淑華、相對人黃秋芬及相對人王
源榮公同共有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
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是依法律關係性質,
亦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
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書記官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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