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字第142號
原 告 朱黃愛
被 告 張若軒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一日上午十
時五十分在本庭第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鄭國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字第142號
原 告 朱黃愛
被 告 張若軒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一日上午十
時五十分在本庭第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