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簡字第147號
原 告 李秀貞
被 告 趙滿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8年5月13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業於108年5月20日寄存於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依
法於同年月30日生送達效力,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
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是原告
之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