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救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救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李敏郎
相 對 人  林家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訴請相對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以
107年度屏補字第271號受理在案。茲因聲請人經濟狀況不
佳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故提出本件聲請等語。經查,聲
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審酌本件聲請全卷資料,並調
取上開損害賠償事件全卷資料核閱無誤,堪信屬實。則聲請
人既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其所提上開訴訟,非顯無勝訴
之望,亦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揆上說明,聲
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書記官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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