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簡字第190號
原 告 莊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惠貞 、 楊天生 或 楊豐嘉 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陳報被告「顏惠貞」、「楊天生
或楊豐嘉」之年籍、身分證字號、正確送達住址及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應按應
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起訴,應以訴狀表
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
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第
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
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雖起訴狀中列「顏惠貞
、楊天生」為被告,然因無被告之相關年籍資料,本院無法
確認「顏惠貞、楊天生」是否真有其人,其身分證字號及正
確送達住址,亦無從確定顏惠貞、楊天生之當事人能力。且
於本院107年8月9日調解程序中,相對人自稱為「顏惠貞、
楊豐嘉」,是本件被告之真實姓名亦未確認。則原告之起訴
尚未具體特定當事人,核與上揭民事訴訟法規定應備程式不
合,爰以此裁定命原告補正,請先確認被告為「顏惠貞、楊
天生」或「顏惠貞、楊豐嘉」,再提出「顏惠貞、楊天生」
或「顏惠貞、楊豐嘉」之正確送達住址及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