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他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他字第6號
原   告  黃美華
訴訟代理人  陳鵬宇 律師
被   告  周庒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107
年度湖簡字第349號),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周庒亮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107年度湖簡字第349號
,下稱系爭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
107年度湖救字第13號裁定准予原告訴訟救助,因而暫免繳
納裁判費,嗣系爭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1日判決原告
全部勝訴,且諭知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因被告未上訴而
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系爭事件卷宗查核無誤。
三、經核,系爭事件應徵收之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計新
臺幣4,960元,揆諸首揭規定,爰依職權命被告就其應負擔
之訴訟費用應向本院補繳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書記官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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