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壢小字第80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 告 蔡羽宣
蔡秉錞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鈺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蔡羽宣、蔡秉錞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蔡揚隆 之遺產範圍內,與
被告邱鈺茹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
貳佰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蔡羽宣、蔡秉錞於繼承被繼承人蔡
揚隆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邱鈺茹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
本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書記官盧品蓉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