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四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輔佐人甲○○右上訴人因竊匪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張明松
法官江泰章法官任森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信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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