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1年上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號
上訴人即公訴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賭博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莊謙崇法官賴淳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邱廣譽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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