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方正光
相 對 人 百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秋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0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
暨宜蘭海岸風景區管理處」之記載,應更正為「交通部觀光局東
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方光正 」之記載,應更正為「方正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上開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書記官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