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724號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林沛汝 被 告 高北虹 原住台北市○○區○○街○○○巷○○號3樓 何蓉蓉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7月21日下午2時32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新店簡易庭法官羅月君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書記官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