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小字第20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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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南小字第208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吳婉瑜
被 告 楊雅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柒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94年9月
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4年
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零貳拾伍元,及自民國94年10月
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書記官羅振仁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