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3年度屏簡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簡字第256號
原   告  吳秋月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 律師
被   告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曹啟鴻
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 律師
複代理人   林朋助 律師
被   告  林耿徽
訴訟代理人  楊欣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
,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4年5月13日上午9時40分,
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被告屏東縣政府應於五
日內提出承受訴訟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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