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朱柏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01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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