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6005號債權人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昭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智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請求之債務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6005號債權人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昭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智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請求之債務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