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家陸許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認可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陸許字第4號聲請人 陳小霞 代理人 陳俊銘 相對人 黃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 陳水霞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小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