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聲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5號再審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當事人對本院100年12月14日100年度聲字第468號裁定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
101年3月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政宗
法官陳順珍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書記官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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