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912號證人 楊淑貞 上證人因被告 郭炎塗 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淑貞科罰鍰新臺幣叁萬元。
理由
一、按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3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定。
二、經查,證人楊淑貞因被告郭炎塗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傳喚應於民國101年2月20日下午14時30分審理期日到庭作證。證人之傳票於101年2月3日下午14時25分送達其位於桃園市○○○街○○號住所,由本人親自收受,是本件證人業經合法傳喚無訛,惟證人仍拒不到庭。以上有本院送達證書(見本院二十三卷第184頁)及本院第25法庭101年2月20日下午14時30分刑事報到單(見本院二十三卷第195頁)各1紙附卷足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對於證人楊淑貞裁定酌科罰鍰,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伍逸康法官黃聖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