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3281號
上訴人即被告 張永杰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易字第328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法官黃佳琪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