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抗字第6號抗告人甲○○相對人龍星昇第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本院94年度拍字第286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相對人主張:抵押人以其所有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5年12月23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5年12月20日至115年12月20日。
(四)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五)利息: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六)遲延利息: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七)違約金: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八)債務人: 簡素燕 、松村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嗣部分抵押物分別移轉登記與 陳柏樺 、 黃水 旺、 楊茂銀 、 許招 治、 洪秀蘭 、 何宜珍 、抗告人甲○○。而債務人於85年12月28日向第三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清償日為86年12月28日。詎債務人屆期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37,733,783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茲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3年7月16日將上開債權及抵押權讓與相對人,並於94年1月11日為抵押權之讓與登記完畢,嗣於94年11月1日變更抵押物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並經登記完畢,詎已屆清償期,相對人未獲清償,計尚欠本金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等語。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87年8月8日抗告人向簡素燕之公司承○○里鎮○○○段140之165地號、建號363號,迄今已八年,簡素燕之公司向中興銀行大舉借貸一億五千多萬元,卻連房屋門前之行使通路權未取得,瑕疵重重,又將土地產權出售相對人,不解決路權之通路,卻活生生將受害戶之土地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明知有瑕疵卻隻字不提,使受害者一再受害,簡直目無法紀。相對人既知上情瑕疵,應深入察查和平手段與受害者共同解決以最完善之方法向道路所有人承買路權交付受害人,受害人當設法向銀行貸款以交付款項,並點交房屋雙方和氣之方法解決,才是商人之道。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之聲請等語。
三、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抵押權經設定登記後,債權人因債務屆滿未受清償,依民法第873條第1項規定,即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如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時,亦應由有爭執之人提起訴訟,以求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有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裁定之理由(參照最高法院51年度台抗字第269號判例)。且抵押權人依首揭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法院僅為形式上之審查,只須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四、經查,相對人主張上開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所擔保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等情,已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移轉、變更契約書、借據、債權讓與聲明書影本、債權讓與公告新聞紙等(均影本)為證,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如附表編號5、8所示不動產已於87年9月4日移轉登記予抗告人,是原裁定准許拍賣抗告人所有如附表編號5、8所示系爭不動產,於法並無不合。且抗告人上開主張縱使屬實,亦係實體法上之爭執,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從而,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胡文傑
法官徐奇川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依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3項「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之規定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湯文億~T40X0L2┌──────────────────────────────────────────────────────────────┐│附表:95年度抗字第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埔里鎮│生蕃空││140-26│旱│00│16│74.00│全部│簡素燕│├──┼───┼────┼────┼────┼────────┼─┼──┼──┼──────┼─────────┼──────┤│002│南投縣│埔里鎮│生蕃空││140-156│旱│00│02│36.00│全部│簡素燕│├──┼───┼────┼────┼────┼────────┼─┼──┼──┼──────┼─────────┼──────┤│003│南投縣│埔里鎮│生蕃空││140-158│建│00│00│92.00│全部│洪秀蘭│├──┼───┼────┼────┼────┼────────┼─┼──┼──┼──────┼─────────┼──────┤│004│南投縣│埔里鎮│生蕃空││140-160│建│00│00│95.00│全部│陳柏樺│├──┼───┼────┼────┼────┼────────┼─┼──┼──┼──────┼─────────┼──────┤│005│南投縣│埔里鎮│生蕃空││140-165│建│00│00│76.00│全部│甲○○│├──┼───┼────┼────┼────┼────────┼─┼──┼──┼──────┼─────────┼──────┤│006│南投縣│埔里鎮│生蕃空││140-175│建│00│00│82.00│全部│何宜珍│├──┼───┼────┼────┼────┼────────┼─┼──┼──┼──────┼─────────┼──────┤│007│南投縣│埔里鎮│生蕃空││140-181│旱│00│01│28.00│全部│簡素燕│├──┼───┼────┼────┼────┼────────┼─┼──┼──┼──────┼─────────┼──────┤│008│南投縣│埔里鎮│生蕃空││140-182│旱│00│06│20.00│24分之7│陳柏樺、黃水│││││││││││││旺、楊茂銀、│││││││││││││甲○○、許招│││││││││││││治、洪秀蘭、│││││││││││││何宜珍(各持│││││││││││││分24分之1)│└──┴───┴────┴────┴────┴────────┴─┴──┴──┴──────┴─────────┴──────┘~T64X4L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