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右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具保停止羈押在案,茲據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乙○○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具保人繳納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三萬元後,予以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經查,本件受刑人乙○○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業經判決有期徒刑七月確定,經聲請人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接受執行,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二六號執行卷宗可稽,該受刑人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三萬元沒入之,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湘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李姿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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