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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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字第522號
上 訴 人
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1,47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