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177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1775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下午2時4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詹書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伍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柒萬玖仟
肆佰伍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壹仟貳佰元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詹書瑋
           法 官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詹書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南小字第177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1至3
            、5樓、8樓及68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丁○○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1至3
            、5樓、8樓及68號1、2樓
訴訟代理人 甲○○  住臺中市○○區○○路2段46號4樓
訴訟代理人 丙○○  住臺南縣永康市○○路○○○號4樓
           送達代收人 甲○○
           住臺中市○○區○○路2段46號4樓
被   告 乙○○  住臺南市○區○○街○○○巷○號2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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