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桃小字第1759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參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仟柒
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一點零二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昭蓉
┌──────────────────────────┐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97年度桃小字第1621號│
├────────┬──────────┬──────┤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已由原告繳納│
├────────┼──────────┼──────┤
│登載公報新聞紙費│175元│已由原告預納│
├────────┼──────────┼──────┤
│合計│1,175元││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楊文雄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