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9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有判決書3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偽造有價證券│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年月日│95.05.25│95.12.08│├────────┼───────┼───────┤│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95年度│士林地檢96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6559號│偵字第735號│││││├───┬────┼───────┼───────┤││法院│高雄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96年度易字第││││2623號│22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11.23│96.09.28││││││├───┼────┼───────┼───────┤││法院│高雄高分院│士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96年度易字第││││85號(未實體判│223號││││決)│││├────┼───────┼───────┤││判決確定│96.05.16│96.10.29│││日期│││├───┴────┼───────┼───────┤│備註│高雄地檢96年度│士林地檢96年度│││執字第7375號│執字第524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