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簡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竹簡字第100號抗告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王本耀 間因99年度竹簡字第100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書記官林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