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簡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竹簡字第100號原告 王本耀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 律師
陳美螢 律師被告 黃健治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0日所為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五項後應補充:「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參拾萬參仟貳佰肆拾柒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條之規定,同法第394條亦有規定。
二、查被告既已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關於被告敗訴部分即應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宣告,然該部分有所脫漏,自應就該部分補充判決。
三、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