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800號聲請人 彭沁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簡麗宜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附表所載之本票票號678857發票日有
誤,請具狀更正,並表明二件本票提示日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800號聲請人 彭沁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簡麗宜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附表所載之本票票號678857發票日有
誤,請具狀更正,並表明二件本票提示日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