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1號原告 林伶宴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明男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具體判決之陳述)。
二、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書記官詹培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