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9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祖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受刑人之出生年月日應更正為「民國58年5月19日」。
理由
一、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參照大法官會議解釋第43號解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將被告生日誤載為「民國48年5月19日」,應更正為「民國58年5月19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廣于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