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11號原告 劉武雄 上列原告於民國100年3月2日具狀提起拆除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鎮○○段第78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彰化縣○○鎮○○路○○巷○○○號)之客觀約略價額或相關稅籍資料。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