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90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柏辰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柏辰自民國壹百年叁月柒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施柏辰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2月16日執行羈押在案。又被告業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29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將於100年3月7日送監執行,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份附卷足稽,且因被告業於本院審理時坦白認罪,本院定於100年3月10日宣判,足認被告已無勾串共犯之虞,再者被告業於100年3月7日起執行觀察、勒戒,可證被告亦無逃亡之虞。是本案被告原法定羈押事由業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書記官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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