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04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04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吉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敦南通商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
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玖仟肆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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