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簡字第21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沙簡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耀德
上列被告因行使偽造特種公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15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盧耀德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0505-TZ」號車
牌貳面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38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
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
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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