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207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冠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劉冠辰(即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之駕駛)之身分證
統一編號及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三、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員林簡易庭法 官 陳正禧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