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201號
原   告 佶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孟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里營造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41,151元,應繳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未遵期辦理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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